北京劳动保障局答疑 每月加班禁超36小时
2007-12-24 17:09:20 北京晨报 【 查看评论
    如果因企业原因致职工待工,必须支付职工生活费。用加班费补偿超额加班时间不合理。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前不得终止合同。劳务派遣要与原单位职工同工同酬……昨天(22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客城市管理广播,就《劳动合同法》为市民答疑解惑。
    
    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前不得终止合同
    
    如果职工在职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调研员李长保表示,在工伤鉴定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企业不得终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满,企业也应续约合同期限,续约到鉴定结果出来。
    
    如果职工工伤是一到四级,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要延续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是五到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续订。是七到十级的,如果第一个固定合同期限满了,企业和职工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合同,可以终止合同;如果第二个固定合同期限满了,职工要求续订合同,企业必须续订合同。
    
    企业原因致职工待工必须支付生活费
    
    有市民提出,一些企业让职工上半个月的班,然后再休息半个月,只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李长保解释说,如果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原因,例如生产任务不足等造成职工没工作可做,但劳动关系又存在,那么企业要给职工支付生活费,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70%。
    
    “买断工龄”说法不存在
    
    针对有市民提出的“买断工龄”的问题,李长保表示,所谓“买断工龄”说法不存在,职工工龄是买不断的。如果是“买断工龄”,实质上是企业跟职工协商解除合同的行为,因为工龄是国家认可的。但是,如果企业在改制时,通过支付经济补偿金,重签了合同,但职工又没有失业,这是政策允许的。
    
    加班费补偿
    
    超额加班不合理
    
    北京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副部长黄伟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否则就视为加班,企业应该支付加班工资。职工加班一般每天不能超过一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超过这一规定,即使以加班费的形式给予补偿也是不合理的。 (作者:吴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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