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基本概要
新华网成都12月10日电(记者叶建平、丛峰)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标志着我国解决就业这一民生问题有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大责任”“五项制度”和“十大政策”。
确立一个方针,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树立一面旗帜,即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六大责任。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
建立五项制度,即加强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的政府责任制度,加强对劳动者工作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市场行为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力资源素质提升的职业能力开发制度,加强对失业治理的失业保险及预防制度。
实施十大政策,即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经济发展政策、财政保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和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以及支持灵活就业、援助困难群体就业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政策等。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