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 考验高校用人机制(1)
2008-01-18 11:28:31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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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考验高校用人机制
——访《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
新的劳动合同法已于1月1日起施行。全社会特别是企业方面都在积极采取措施适应这一法律,但高校好像反应平淡,没有大的影响,这似乎并不正常。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会对高校产生哪些影响?高校应该如何面对《劳动合同法》?在执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高校要解决哪些问题?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专访了《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
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从人事关系转变为劳动关系
记者:高校作为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常凯:《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非常重要的一点变化就是劳动和人事并轨,过去不归《劳动合同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比如高校,这次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这对高校将来的发展将是一个重大转折。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过去高校仅仅是后勤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教师是按照人事管理的,今后将全部适用《劳动合同法》。如果学校不充分重视、学习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在用人制度上规范化、法制化,高校将面临非常被动的局面。
记者:高校教师管理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管理范畴,将会给教师与学校的关系带来怎样的变化呢?
常凯:《劳动合同法》对于教师与学校关系的影响,主要是要从以往的人事关系转变为劳动关系,从行政管理转变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的特点,主要是通过合同来明确教师和用人单位即高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现实状况来看,目前我国高校中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很明确。高校教师也是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也保护高校教师权利。作为劳动者的教师的权利有两类,一类是个别权利,主要是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教师作为劳动者的集体的权利,主要是参加工会、集体谈判和民主参与等方面的权利,这主要表现在高校职代会和教授委员会在高校发展中的作用。《劳动合同法》首先是要保护教师的个别劳动权利,但同时也要保护教师作为劳动者的集体权利。但《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要求教师作为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完成相关的教学和科研任务。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国大学对教师的管理和使用与市场化的要求相距甚远。一方面,一些高校教师的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障,诸如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绩效考评还存在许多不合理的现象,如对于教师实行工厂化管理、像管理计件生产的工人一样考核教师、一些教师报酬过低等,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大锅饭、冗员充斥、工作责任不清等现象。在教师的使用、提升、待遇等方面并不规范,很多规定与法律要求不一致。特别是学校的行政化倾向越来越严重。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造成高校教育质量滑坡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行《劳动合同法》的合同化管理,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但高校教师作为劳动者,他的劳动在性质、方式、绩效衡量等方面又有特殊性。这和工厂、企业的管理有所不同,工作时间上,教师有寒暑假,有上课的课时但可以不坐班等。所以涉及到合同的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劳动定额等问题都需要进行研究。
大学管理由行政化到法制化,这是一个国际趋势。2002年到2003年我在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做外籍教授,正赶上日本“大学法人化”改革。以前日本的国立大学教授是国家公务员,现在是被校方雇佣,教授要和校方进行工资集体谈判。国外的一些经验需要我们借鉴。
大学教师是很特殊的脑力劳动者,脑力劳动者的权利如何体现,这个问题需要研究。教育行政部门要经过调研,然后和劳动部门一起制定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反映大学特点的实施细则。大学与教师的劳动关系的建立,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体现他们的自主性,以促进中国高校的发展。
记者:教辅人员的管理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
常凯:所谓的“教辅人员”是相对于教师而言的,但不能认为这部分人员在高校的运行中是“辅助性”的人员。高校的教学和科研管理,主要是通过这部分人员的工作实现的。他们也是高校人员构成的主体部分,准确地讲,他们是教学科研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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