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妇女上班遭遇性骚扰单位要担责(1)
2007-10-11 11:22:46 华西都市报 【 查看评论
    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修订案)》即日起正式实施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妇联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这一消息,省妇联主席曾清华介绍了《实施办法》修订后的十大亮点内容。
    
    据悉,与原《实施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增加和修改的条文达到40多处,属于较大范围内容的修改。新办法对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从法律的层面予以了解决和规范。以促进男女平等、禁止歧视妇女、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为原则,在全面规范妇女权益保障的基础上,从制度上解决了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的新问题。
    
    据省妇联相关人士介绍,目前,我省妇女人口总数约为4250万人。
    
    新《实施办法》十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规定
    
    《实施办法》在总则中增加了“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容,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亮点二:细化保障妇女权益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主体职责。对县以上政府及其妇儿工作机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层次做了规定,明确了政府保障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
    
    亮点三:规定基层政权组织职责
    
    《实施办法》增加了消除对妇女歧视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中,不得有歧视妇女和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亮点四:明确妇女参政议政原则及比例
    
    《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县以上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政府领导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女性”;“村委会和城镇居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对人大女代表候选人、政府女领导成员、村(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成员的比例作了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换届时,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5%,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2%,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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