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最低工资新标准2月1日起施行
2008-01-28 10:24:41 新华网 查看评论
    新华网石家庄1月26日电(记者 董智永)2月1日起,河北省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在执行的标准相比,月标准高位数增长了100元,是历次调整中幅度最大的一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向社会发布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执行。
    
    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仍设为4个档次,月标准依次为680元、620元、560元、510元,小时标准依次为7元、6.5元、5.8元、5.3元。其中石家庄、廊坊、唐山等地适用第一档标准,赞皇县等经济欠发达地区适用第四档标准。
    
    据介绍,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距离上次调整相隔1年零4个月,按可比因素计算,此次调整是历次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4档平均增幅达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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